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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金耀、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耀,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耀,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担保人余承萱,男,身份证号:360203195501010018。本院在执行李金耀申请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保人余承萱自愿为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李金耀的部分债务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提供履行担保,现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担保人余承萱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2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