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与孔庆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孔庆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1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法定代表人:曲国生,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立彤,男,系该行职员。被告:孔庆福,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诉被告孔庆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8,165元及截止2017年2月13日的利息1,431.07元,违约金1786.48元,本息及违约金合计31,382.55元,以及2017年2月13日至本债权清偿完毕期间相应利息、罚息等。事实和理由:被告孔庆福于2016年5月19日在原告处申请个人环球旅行白金卡一张,金额6万元。我行受理为其办理了信用卡,被告于2016年6月3日启用,并于6月17日开始刷卡使用,一直未能按时偿还刷卡消费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孔庆福的送达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孔庆福给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几种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因此,本案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孔庆福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顾 郁审判员 王 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