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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3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娄底市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与娄底龙奇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全民健身服务中心,娄底龙奇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3477号之一原告娄底市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住所地:娄底市月塘街体育公园。法定代表人:刘涛。委托代理人龚俊,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仁贵,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娄底龙奇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体育馆内。法定代表人:陈伟。委托代理人贺春林,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细平,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诉被告娄底龙奇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娄底市全民健身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全民健身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29元,由原告娄底市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王 庆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