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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总公司与宋志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总公司,宋志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072号原告:连云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志明,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亭,连云港市赣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总公司与被告宋志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志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赣榆市政建筑园林总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志明的起诉。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