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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史艳青诉李红庆、徐永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艳青,李红庆,徐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史艳青被执行人李红庆被执行人徐永华史艳青诉李红庆、徐永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06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红庆、徐永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7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健健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