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赵亮亮、孙丽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赵亮亮,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赵亮亮,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孙丽,女,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与被执行人赵亮亮、孙丽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205900元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纳入失信条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600元,并予以冻结。此款已有申请执行人领取。因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未能实现网上查询,本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金龙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