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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素平与石岩、武卫宙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平,武卫宙,石岩,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民初7754号原告王素平,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黄科,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瑞鹏,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卫宙,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石岩,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第三人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城隍庙街16号。法定代表人赵洪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霞,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原告王素平与被告武卫宙、被告石岩、第三人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海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瑞鹏、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赵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卫宙、石岩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素平诉称:2014年8月28日,我与被告经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房山区瑞雪春堂二里房屋出售给我,房价款为158万元。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三人经纪公司述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原、被告经中介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将北京市房山区瑞雪春堂二里房屋出售给原告,房价款为158万元。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过户条件。诉讼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上述事实,有合同、收条、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第三人居间签订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过户手续条件,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卫宙、被告石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王素平办理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瑞雪春堂二里房屋过户至原告王素平名下的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王素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