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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与朱广彬、赵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彬,赵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231号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负责人:厉晓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广彬,男,汉族,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赵国云,女,汉族,1958年7月5日出生,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广彬、赵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6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朱广彬、赵国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