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河北众鑫环保设备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众鑫环保设备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1786号原告:河北众鑫环保设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黄壁庄镇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557677799K。法定代表人:葛富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将斌,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临港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0748976742。法定代表人:马贞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北众鑫环保设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针对自己的诉求提交了证据的复印件,但庭审中证据未提交原件,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无法进行核实,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众鑫环保设备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雷人民陪审员 杨 青人民陪审员 张雪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文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