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孙铁军诉原审被告鞍山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铁军,鞍山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昌图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监12号原审原告:孙铁军,男。原审被告:鞍山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昌图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原告孙铁军与被告鞍山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2006)昌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判长 林 野审判员 于迎志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