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蒋福华与刘国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福华,刘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333号申请执行人蒋福华,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县人,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刘国成,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蒋福华与被执行人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国成支付原告蒋福华借款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合计30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福华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4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