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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玮、浦城县南浦街道创美大楼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玮,浦城县南浦街道创美大楼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玮,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勇(陈玮父亲),住福建省浦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城县南浦街道创美大楼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皇华山路597号创美小区。主要负责人:叶峰,主任。上诉人陈玮因与被上诉人浦城县南浦街道创美大楼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浦城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2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玮以与被上诉人浦城县南浦街道创美大楼小区业主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7元,由上诉人陈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君精代理审判员  刘冬龙代理审判员  张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志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