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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张宝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张宝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5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住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西路58号。负责人:石慧,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宝宏,女,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被告张宝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归还了全部透支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宝宏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虎华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