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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范元昨、范元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范元昨,范元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800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武,系贵州好时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396201。被告范元昨,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被告范元义,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范元昨、范元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起诉后,以被告范元昨、范元义已主动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判员  冉景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君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