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花样年华歌厅侵害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蔡甸区花样年华歌厅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120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泊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蔡甸区花样年华歌厅,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独山村蔡甸大道口江汉假日酒店内。经营者:黄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花样年华歌厅侵害音乐电视作品《绝不放手》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余 杰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人民陪审员 钱韵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