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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费贤俊与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贤俊,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300号原告:费贤俊,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建,系辽宁高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张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长青,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君,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费贤俊诉被告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