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经明、严业国等与临沭县浩兴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经明,严业国,韩民智,葛祥宝,葛祥连,苗瑞敏,葛瑞存,张志伟,孙云玲,张宝芝,刘会党,吴清利,刘相波,庄国燕,高志玉,王恒霞,孙甲彩,王芝花,葛路娜,韩作芳,董毓俊,临沭县浩兴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经明申请执行人:严业国申请执行人:韩民智申请执行人:葛祥宝申请执行人:葛祥连申请执行人:苗瑞敏申请执行人:葛瑞存申请执行人:张志伟申请执行人:孙云玲申请执行人:张宝芝申请执行人:刘会党申请执行人:吴清利申请执行人:刘相波申请执行人:庄国燕申请执行人:高志玉申请执行人:王恒霞申请执行人:孙甲彩申请执行人:王芝花申请执行人:葛路娜申请执行人:韩作芳申请执行人:董毓俊被执行人:临沭县浩兴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祥振,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经明等21人与临沭县浩兴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浩兴工具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兰溪市新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处尚有未支取的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沭县浩兴工具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兰溪市新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处货款44590.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