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执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河南大旗正峰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平、孙卫玲、王纪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河南大旗正峰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平,孙卫玲,王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518-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82号。负责人周保伟,行长。被执行人河南大旗正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经开区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路175号1号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410711196305241579。被执行人孙卫玲,女,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路175号1号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410711196510261544。被执行人王纪胜,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路175号1号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410711199012201518。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河南大旗正峰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平、孙卫玲、王纪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卫玲、王建平在新乡市开发区21号街坊博筑正阳花园25号楼东3单元3层东户(所有权证号:2008-01193)有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孙卫玲在新乡市胜利街307号胜绿花园1号楼东1单元1层东户(所有权证号:201018832)有房产一套,被执行人王纪胜在新乡市劳动南街608号绿地·迪亚庄园77号(A5型)【所有权证号:201018832】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卫玲、王建平在新乡市开发区21号街坊博筑正阳花园25号楼东3单元3层东户(所有权证号:2008-01193)的房产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孙卫玲在新乡市胜利街307号胜绿花园1号楼东1单元1层东户(所有权证号:201018832)的房产一套。三、查封被执行人王纪胜在新乡市劳动南街608号绿地·迪亚庄园77号(A5型)【所有权证号:201018832】的房产一套。四、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