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黎璐、梁浩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黎璐,梁浩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187号原告: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佑创富大厦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82317066。负责人:王建。委托代理人:范真子,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焕英,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璐,女,汉族,1975年3月3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浩骁,男,汉族,1990年9月19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原告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黎璐、梁浩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1.07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留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