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贺挺与陈昊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挺,陈昊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65号申请人贺挺,男,满族,1987年4月3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英,女,1959年1月2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申请人陈昊轶,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贺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2万元人民币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同等价值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2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18年6月14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贺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巧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