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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金鸡煤矿、陈科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金鸡煤矿,陈科国,陈亨忠,程孝云,王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金鸡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661446X3,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金鸡村。负责人:车玉和,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鹏,该矿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科国,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金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亨忠,男,1962年1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中专文化,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孝云,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中专文化,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大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贵州省观山湖区。上诉人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金鸡煤矿(以下至判决书主文部分简称金鸡煤矿)因与被上诉人陈科国、陈亨忠、程孝云、王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金鸡煤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自行退回。审 判 长  周 莺审 判 员  田 川审 判 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江书 记 员  张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