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计涛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计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365号原告:蔡计涛,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哲,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蔡计涛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蔡计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计涛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计涛负担。审 判 员 王彦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杜 禹书 记 员 梅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