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利川市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曾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曾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936号原告利川市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工业园区蓝天路。注册号:422802000007708。法定代表人:左文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曾秋,女,生于1990年9月14日,汉族,重庆市万州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崔坤明,男,生于1965年6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系被告父亲,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曾秋已向原告支付完毕2000元欠款,原告利川市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棨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