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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薛余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薛余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086号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南桥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董事长。被告:薛余奎,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余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