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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孔有兴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孔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02行审28号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郭明太,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赵铁军,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工。被申请人:孔有兴,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现住河南省济源市。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本院在接到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申请后,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到本院进行听证,本案在审查期间,因被申请人孔有兴主动缴纳罚款,故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申请人孔有兴已缴纳罚款为向本院由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孔有兴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晋林人民陪审员  王立业人民陪审员  郭成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