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麦映开、曾武宏等与黄小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映开,曾武宏,黄小溪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1688号原告:麦映开,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曾武宏,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溪,男,1955年3月15日,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雄,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麦映开、曾武宏与被告黄小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萍,黄小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雄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黄小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麦映开、曾武宏诉称,原告夫妻于2003年3月4日与同村的黄小溪签订租赁约255平方米的土地协议(附租地平面图),租期10年。2013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0.383亩延期租赁至2018年3月4日。2015年2月28日因政府拆迁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此,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延租协议书已于2015年3月1日解除。黄小溪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合同,与政府拆迁建筑物没有关系,原告不但拖欠租金未支付,也未返还租用土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诉求。本院经审理查明,麦映开与曾武宏系夫妻关系。2003年3月4日与同村的黄小溪签订租赁土地协议(附租地平面图),约定:“麦映开向黄小溪租地约255平方米,年租金382.5元,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所有建筑物均属麦映开财产,如遇政府征用土地,土地赔偿金归黄小溪,建筑物赔偿金归麦映开。2013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0.383亩延期租赁至2018年3月4日。2015年2月因漳州市建设南江滨路需要,征用原告租赁的大部分土地。因原告所租土地均用于建的厂房,拆迁单位于2015年2月28日将原告租赁的地上建筑物全部拆除,并给予了地上建筑物的赔偿。为此,原告以因政府拆迁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在继续生产经营,属不可抗力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本案麦映开租用黄小溪的0.383亩(约255平方米)土地,并不在本次漳州市建设南江滨路征用地范围(红线)内,该地块政府并未征用,且地上建筑物在2015年2月28日被全部拆除后,原告既未通知黄小溪主张解除,也没有进行协商是否解除延期租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租地协议书和延期租赁书、租地平面图、漳州市南江滨路征用地勘丈图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记录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地协议和延期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合同,不以地上建筑物和建厂房为合同目的,其以政府拆迁地上建筑物和建厂房,属不可抗力行为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理由不成立。且原告既未通知黄小溪主张解除,也没有进行协商是否解除延期租赁,请求确认土地延租协议书已于2015年3月1日解除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黄小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反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麦映开、曾武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麦映开、曾武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振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