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诉被告刘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米小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702号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宏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立生,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米小静,女,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诉被告米小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撤回对被告米小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