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中豪贸易有限公司与马美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豪贸易有限公司,马美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226号原告:福建中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嘉顺路2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55506258X8。法定代表人:童世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曦,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美丽,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福建中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美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福建中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