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698董红前与张泽荣、袁和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前,张泽荣,袁和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698号申请执行人董红前,男,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传喜,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泽荣,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袁和娣,女,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董红前与被执行人张泽荣、袁和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苏1183执1278号案件已拍卖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开发区黄金花园46幢四单元408室房产(证号:开发区字第××号),本案申请执行人通过参与分配分得案款10340元。经查,两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