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海斌、彭华斌、彭征斌妨害公务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刑申20号彭海斌、彭华斌、彭征斌:你们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株中法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以“你们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判采信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审判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经审查,你们及原审被告人闵文武以砸物、锁门、打人等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你们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你们申诉称你们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审查,你们及原审被告人闵文武的供述、证人罗丹、朱达成、易海平等的证言、报案材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2012年8月26日晚,你们将前来执行公务的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的干警及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非法扣留,直至2012年8月27日13时许才放出。你们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报警前来执行公务,却仍以暴力阻碍公务的执行,你们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你们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你们申诉称原判采信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侦查机关在取证时虽存在瑕疵,但在其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后是可以采用的。故你们的此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予以驳回,原裁定应予维持。希你们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