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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国钦、王忠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国钦,王忠诚,姜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监12号原审原告:范国钦,男,194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原审被告:王忠诚,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审被告:姜少艳,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原告范国钦与原审被告王忠诚、姜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5)栖城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后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5)栖城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程序上、实体上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及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马淑军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林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