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熊凤鸣申请执行杜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凤鸣,鞠彪,李良,杜玉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熊凤鸣,女,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下岗工人,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鞠彪,男,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李良,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杜玉文,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住所地:大理州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薛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熊凤鸣申请执行鞠彪、李良、杜玉文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赔偿熊凤鸣丧葬费、死亡赔偿金55000元;2、不足部分246975.99元,由鞠彪、李良承担75%的连带赔偿责任,即185231.99元,扣除已支付的29800元,还应支付155431.99元;由杜玉文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61743.99元,扣除已付的15000元,还应支付46743.99元。案件受理费2070元,鞠彪、李良承担1550元,杜玉文承担520元,共计259245.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3月2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交清55000元;4月16日,鞠彪交款60000元;4月20日,经申请人熊凤鸣与鞠彪、李良协商一致,同意鞠彪、李良平均承担应赔偿的部分,相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同日,李良交款70000元,剩余部分熊凤鸣自愿放弃;11月2日,鞠彪交款18490元。2012年8月17日,因杜玉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6月13日,熊凤鸣申请恢复对杜玉文的执行。15日,杜玉文与熊凤鸣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5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