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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邓世明、蒋小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世明,蒋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世明,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蒋小东,男,1981年1月3日出生,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小东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鱼峰支行账号62×××11内的存款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