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王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750号原告:蒋某,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自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某1,男,201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某2,女,201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科科,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王某1、王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娇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