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重华、彭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重华,彭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李重华被执行人彭德华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李重华与彭德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彭德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路长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勇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