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葛某某和事务所律师介绍贿赂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134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2016年4月15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耀,系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及辩护人赵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葛某某在任甘肃省xx法院xx队队长及xx员期间,接受甘肃xx公司项目经理韦某某的请托,通过其同学甘肃省xx市xx县县长张某某的帮忙,使韦某某挂靠的甘肃xx公司及xx市xx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顺利中标xx县廉租房工程、xx县xx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韦某某为表示感谢,通过被告人葛某某分6次向张某某行贿共计58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葛某某分6次收受韦某某送给其的好处费共计6万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被告人葛某某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葛某某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葛某某的介绍贿赂行为和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系牵连犯,且犯罪较轻,属自首,主动退赃,曾获得多项荣誉,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葛某某在任甘肃省xx法院xx队队长及xx员期间,接受甘肃xx公司项目经理韦某某的请托,通过其同学甘肃省xx市xx县县长张某某(已判决)的帮忙,使韦某某挂靠的甘肃xx公司及xx市xx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顺利中标xx县廉租房工程、xx县xx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韦某某为表示感谢,通过被告人葛某某分6次向张某某行贿共计58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葛某某分6次收受韦某某送给其的好处费共计6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共产党xx市委员会任免通知。证明2007年至2013年8月,被告人葛某某担任xx法院xx支队支队长。2013年8月1日起,任该院xx员。2、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证明2009年1月19日经xx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张某某为xx县代理县长。2011年10月20日,xx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某某为xx县人民政府县长。3、韦某某的供述。证明从1985年起在甘肃xx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主要负责我承揽项目的工程施工。2010年,听说xx县有廉租房建设项目,葛某某说xx县县长张某某是他中学同学,我托葛某某帮忙通过张某某承揽工程,事后会感谢领导。后用xx区二建公司的资质顺利中标该工程。2012年,还通过张某某的关系承揽了xx县xx中学学生宿舍建设工程。为表示感谢,搞好关系,于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2012年8月、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分6次,通过葛某某送给张某某共计58万元。期间,为感谢葛某某帮忙向张某某打招呼让我承揽到工程。分次送给葛某某共计6万元。4、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7、8月,高中同学葛某某说韦某某想在xx县做工程,让我关照一下。之后,我就向xx县住建局和教育局打了招呼。后葛某某告诉我韦某某在县保障房和教育方面承建了一些工程,非常感谢我。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2012年7、8月、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韦某某通过葛某某分6次给我58万元。5、xx市xx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该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该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张世春。2010年9月10日,韦某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与xx县建设局签订了关于xx县廉租房第四标段4号、6号、7号楼的施工合同。同时该公司出具说明证实2010年该公司中标xx县廉租房第四标段4号、6号、7号楼,该工程施工及安全由韦某某负责,全部资金由韦某某支配,该工程现已竣工,工程款剩余5%的保修金尚未支付。6、甘肃xx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及该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甘肃xx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义忠。2012年7月8日,该公司与甘肃省xx县xx中学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该公司出具说明证实2012年7月,该公司中标xx县xx中学学生宿舍楼项目,该工程由项目经理韦某某负责施工,工程款除支付主要建筑材料款、构配件及工程设备采购款及扣除公司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全部付至现场负责人账户。7、扣押冻结款物清单。证明破案后,葛某某退缴赃款6万元。8、抓获及破案经过、xx法院纪检组证明。证明本案的侦破情况及被告人葛某某系自首。9、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的张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该判决就本案涉及事实予以认定。10、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2010年至2014年期间,韦某某在承揽xx县廉租房和校舍工程过程中,让我给同学张某某打招呼帮忙承揽工程,后韦某某承揽到了以上工程。期间帮助韦某某给张某某分六次送了58万元好处费,自己也分六次收了韦某某6万元感谢费。韦某某给我送钱是感谢我通过和张某某的关系帮助他承揽到工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葛某某的介绍贿赂行为和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系牵连犯,且犯罪较轻,曾获得多项荣誉,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葛某某向张某某介绍贿赂,并利用自己与张某某之间的同学关系,通过张某某xx县县长的职权,为请托人韦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以上两个行为系相互独立,并不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被告人葛某某一人犯数罪,不属于犯罪较轻,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葛某某曾获得多项荣誉的意见及在庭审中提交的被告人葛某某的病历及荣誉证书,只是证明了其过往表现及身体状况,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务,数额较大,并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介绍贿赂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文审 判 员 刘冬郁人民陪审员 姚 莉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仙娥????????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