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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迪英与张汶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迪英,张汶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129号原告:俞迪英,女,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百生,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张汶鹏,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328号电信大楼1-3层。负责人:王新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迪英与被告张汶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迪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