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红怀、袁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红怀,袁卫华,陈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怀,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军、甘静,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卫华,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军、甘静,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华,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炉,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陈红怀、袁卫华因与被上诉人陈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红怀、袁卫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红怀、袁卫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红怀、袁卫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由上诉人陈红怀、袁卫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锐审判员 韩 扬审判员 余林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