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旭冬与被告阳泉市远通测绘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冬,阳泉市远通测绘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528号原告李旭冬,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平定县。委托代理人李秀红,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远通测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贡玉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亮,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旭冬与被告阳泉市远通测绘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旭冬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李宝平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