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舍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舍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展博家具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88号原告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湖镇镇莲塘村广梅公路边。法定代表人张守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元,叶淦荣,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舍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2号楼405房。法定代表人滕霞。第三人东莞市大岭山展博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负责人张乐新。原告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舍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大岭山展博家具厂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称其与被告深圳市大舍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没有诉讼的必要,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晓畅人民陪审员 陈文焕人民陪审员 胡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胡志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