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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恢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农军申请执行左永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4执恢48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农军,左永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农军。被执行人:左永秋。本院在执行刘农军申请执行左永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左永秋名下的川KX93**号车辆。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左永秋名下的川KX93**号车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