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应泽与武隆县巷口镇万银村大寺弯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应泽,武隆区巷口镇万银村大寺弯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8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应泽,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隆区巷口镇万银村大寺弯组,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万银村大寺弯组。负责人:叶佐奎,该村民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陈应泽因与被申请人武隆区巷口镇万银村大寺弯组(以下简称武隆区大寺弯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应泽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租赁合同期限的认定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2011年10月1日,武隆区大寺弯组作为出租方,陈应泽作为承租方,双方签订了《租用合同》,约定陈应泽向武隆区大寺弯组租用位于收费站向武隆方向200米处一块空地,期限为10年。因陈应泽未在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双方于2012年2月11日变更合同,约定租金10000元,租期为五年。武隆区大寺弯组向陈应泽出具了《领条》,内容如下:今领到陈应泽交来收费站处场地(约400米)的租金,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租期为五年(2012-2016年11月1日为止)。虽然《领条》有“2012-2016年11月1日为止”的备注,但该备注的起止时间显然不足5年,与租期为五年的约定相矛盾。武隆区大寺弯组则主张双方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自2011年起算,至2016年1月1日止共5年。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16年2月2日协商并形成的《关于大寺弯农业社(原银山7社)杆子岭地块租用纠纷的处理意见》,对租金的缴纳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中载明:陈应泽如在2016年2月5日前补足所欠租金10000元和交纳20000元违约金后,2011年10月1日约定期限继续。若租赁期限至2016年11月才到期,则双方不可能早在2016年2月初就协商续租事宜,也不可能约定“陈应泽如在2016年2月5日前补足所欠租金”。加之陈应泽在2010年的时候已经实际占用该场地,故双方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自2011年起算,至2016年1月1日止共5年更符合常理。陈应泽虽主张5年租赁期间至2016年11月方到期,但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且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矛盾。因此,从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分析,武隆区大寺弯组提交的证据更具有证明优势,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5年租赁期限为2011年至2016年1月1日止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应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