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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执9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西凌云县森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庆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凌云县森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庆朝,黄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西凌云县森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盘龙小区136号。法定代表人:肖小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庆朝,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黄小芳,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凌云县森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庆朝、黄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庆朝、黄小芳在规定的期限内按(2016)桂1027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庆朝、黄小芳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7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宗武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