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永雷、尹冬冬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永雷,尹冬冬,尹良,倪守合,王志发,张成群,倪恒成,尹清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永雷,女,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冬冬,女,199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良,女,1989年11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倪守合,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发,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成群,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倪恒成,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清广,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再审申请人杨永雷、尹冬冬、尹良与被申请人倪守合、王志发、张成群、倪恒成、尹清广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豫13民终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永雷、尹冬冬、尹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涓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