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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与孙喜信用卡纠纷(919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孙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10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42号。负责人张永强,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劲松(该行员工),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孙喜,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以下简称“邮储巴南分行”)与被告孙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巴南分行委托代理人何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巴南分行向本院提��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孙喜归还借款3047.68元,并从2015年8月4日起,以未付本金3047.6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对未付利息按月计算复利。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4日,被告孙喜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截止2016年8月5日,被告累计欠款3047.68元未归还原告,经我方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孙喜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孙喜未到庭,本院依据原告邮储巴南分行的陈述及向法庭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章程、信用卡历史交易查询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变更登记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2014年7月24日,被告孙喜向原告邮储巴南分行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被告孙喜声明保证,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载明:申请人已知悉并理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内容。持卡人透支消费从交易入帐日至原告规定的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限。在免息还款期限内偿还当期已出帐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利息。如果申请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帐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帐日持续计算,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透支利率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该申请被批准后,被告孙喜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之后被告孙喜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8月4日止,被告孙喜用信用卡累计透支3047.68元未归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孙喜申请办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承诺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应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后,应遵守领用合约中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被告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对未付利息按月计算复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孙喜未到庭应诉,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抗辩,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孙喜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信用透支款3047.68元,并从2015年8月5日起,以未付本金3047.6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对未付利息按月计算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喜承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已预交,被告孙喜在给付上列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英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