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红侠与何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红侠,何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105号原告:武红侠,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被告:何明杰,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武红侠诉被告何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红侠、被告何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后何明杰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红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8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6月份认识以来,被告何明杰便开始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分批多次找原告要求借钱。累计借款总额已达到捌万元。每次被告找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给打个条子,每一次被告都信誓旦旦的说叫原告放心,钱很快就会还,而每次被告都爽约。现在原告也急需用钱,多次打电话催要还款,被告一直拖欠。原告无奈之下,起诉来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何明杰当庭辩称,我和原告是恋人关系,我没有向她借款,提交的录音资料有筛选不真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被告通话录音书面记录、原被告多次通话光盘,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存在及数额,被告有异议,录音是2014年到现在,不代表我借钱,且数额也没有原告诉称的8万元。我跟原告是恋人关系,对录音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说我借钱不真实,原告可以筛选通话记录。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武红侠于被告何明杰系朋友关系,武红侠曾在何明杰家暂住过。自2014年6月始,何明杰陆续向武红侠借款,但均未出具相关手续,后武红侠向何明杰要借款8万元,何明杰拒付。原告武红侠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何明杰偿还借款8万元,庭审中,武红侠提交了其与何明杰的电话通话记录六份,其中2016年12月20日通话记录如下:“主叫机主何明杰号码182××××9649被叫机主武红侠号码177××××2135……2分54秒主叫你现在不是已经起诉追究了吗,你不是说我拿你8万块钱,你光说你付出的东西。4分06秒被叫我每笔每笔银行流水都有的,只有大手笔从你手底下过,是8万5一共。4分11秒主叫又8万5,我自己拿了多少钱你真以为我是傻子呢。被叫你讲你拿了多少钱。4分24秒主叫第一次拿了5000元,第二次是3000元,第三次是个20000元还有也是个20000元。”何明杰在电话录音中承认借48000元,不承认借款8万元。庭审中,何明杰不听劝阻离庭,该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告武红侠诉请被告何明杰还其借款8万元,有其提供的银行取款凭证明细、中国电信查询清单(语音清单),及通话录音在卷佐证,但何明杰只承认48000元,其余32000元武红侠没有证据,故本院对该32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何明杰辩称原告武红侠提交的通话录音有筛选,不真实,但其未向法庭申请鉴定,故其所辨本院不予采纳。何明杰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武红侠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武红侠借款48000元;驳回原告武红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武红侠负担800元,由被告何明杰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浩审 判 员 李保平人民陪审员 曹晓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彬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