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立兴杨氏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开发区永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立兴杨氏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永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110号原告青岛立兴杨氏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钟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平,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开发区永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西道8号。法定代表人冯向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立兴杨氏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开发区永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立兴杨氏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1元,减半收取182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芹人民陪审员  张方栋人民陪审员  王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