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利辉、苏嫦、苏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山圣地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利辉,苏嫦,苏丹,韶山圣地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23号申请执行人韩利辉。申请执行人苏嫦。申请执行人苏丹。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志军,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雪辉,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韶山圣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竹鸡塅红色记忆城11220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贺成元,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韩利辉、苏嫦、苏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山圣地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2016)湘03民终170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我院依法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韶山圣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韶山圣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