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可华与罗江霞、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可华,罗江霞,罗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940号之一原告:黄可华,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银权,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江霞,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罗蓉,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黄可华与被告罗江霞、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可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可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