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4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乐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乐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5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乐涛,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2015年7月21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24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乐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田乐涛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盘龙网吧一楼乘被害人熊某在该网吧上网时扒窃其上衣左口袋人民币三十余元,被熊某当场发现。同日16时许,被告人田乐涛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熊某的报案记录和陈述,证人江某的证言,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田乐涛的残疾人证,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青公(青)决字[2015]1017号、西公(绳)决字[2015]29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田乐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现金人民币3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田乐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乐涛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芳芳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红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莹 来源:百度搜索“”